8日,赵先生展示其妻子购买的汤圆,包装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24日。 记者秦丽云摄
8日下午1:39,市民赵先生拨打晚报热线:5日上午,我家人去南城百货芦笛店购买了一袋汤圆,准备冷藏时才发现,汤圆的生产日期竟然写着2013年。我找商家协商处理未果,希望记者能报道此事。
2834000晚报热线记者秦丽云核实采访:昨日下午4点,记者在南城百货芦笛店门口见到了赵先生。
赵先生说,5日上午11点多钟,他的妻子到南城百货芦笛店购物。因母亲喜欢吃汤圆,所以特意购买了一袋汤圆。回家后,妻子喊他把汤圆放进冰箱。这时,他才发现,汤圆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3年12月24日。
“竟然能买到差不多6年前生产的汤圆,实在是太荒唐了。”赵先生说,当天中午12点多钟,他带着汤圆和购物小票来到了南城百货芦笛店,希望商家能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处理方案。但是,赵先生与客服人员协商后,双方并未达成一致。
记者查看赵先生携带来的那袋汤圆,此汤圆为宁波产的一款黑芝麻汤圆,净重1千克,其包装袋上印着一串生产日期为“2013122462N”的编码。在购物小票上,记者注意到,此袋汤圆的售价为特价10.9元。
记者陪同赵先生来到南城百货芦笛店的客服台,一名胸牌上写有姓氏为“李”的女性工作人员说,赵先生反映的情况,他们已于5日当天上报给了店长和汤圆的供销商,并第一时间对商场所售的汤圆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显示,该商场并没有发现与赵先生所带来的那一袋生产日期编码为“2013122462N”的汤圆同款的产品。这名工作人员还说,商场对于所销售的食品,每天都会检查是否过期,基本不会出现销售过期产品的行为。
赵先生说,他手上携带的汤圆是妻子从南城百货芦笛店购买的,并且有购物小票为证。作为一名消费者,他在意的是食品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否过期,一旦发现过期,要求赔偿是非常正常的事。
赵先生还说,根据新消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这么大的商场销售明显过期的产品,可以算是一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觉得,根据以上规定,商家应该赔偿我500元。”
李姓工作人员回复说,赵先生的妻子购物后回家了一趟,而编码为“20131224 62N”的汤圆是赵先生从家里带来的,这一段时间内,商场的监控视频无法拍摄到。所以,她暂时无法确定这一袋汤圆就是该商场所销售出的商品。对于赵先生提出的诉求,她暂时无法给予答复。只有等假期过后,由店长再来处理此事。赵先生如果对此有疑义,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协商过程中,李姓工作人员请来了一名女子,称是该商场的汤圆供销商。这名女子携带了一包与赵先生所携带的汤圆外包装一致的汤圆,只是生产编码为“2018122462N”。对比两袋汤圆后,这名女子认为,赵先生所购买的汤圆上的生产编码中的一些数字被擦掉了一部分,导致出现了误会。对此说法,赵先生并不认同。
协商无果后,赵先生说,他会在假期过后,向相关部门投诉此事,希望得到一个合理合法的权威鉴定和解释。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