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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4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5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李某,自2017年7月19日租赁他人饭店改成面馆以来,为了发面快,从市场购买了4袋“剑石”牌含有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又名复合膨松剂),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进行了添加使用,已使用5680克香甜泡打粉,销售获利约6000元。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含配料硫酸铝钾(无水物)47%的香甜泡打粉4320克和正在销售的包子。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为265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6年10月至2018年1月25日,被告人谷某与丈夫被告人耿某在经营包子铺期间,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添加使用含硫酸铝钾的香甜泡打粉约2500克,销售获利约4000元。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含配料硫酸铝钾(无水物)47%的香甜泡打粉6袋和正在销售中的包子。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为21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1月,被告人于某在经营的老天津包子铺违规使用泡打粉加工制作包子对外销售,获利900元。2018年1月25日,警方在该工作间内发现泡打粉1袋并扣押。经检验,该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187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案发后,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8年1月下旬,被告人孙某在井陉县城经营包子小吃店期间,在生产制作包子的过程中,在擀面皮揉面时加入含铝泡打粉,销售获利180元。公安人员现场查获含铝泡打粉121克,售出的包子中铝的残留量为183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谷某、耿某、于某和孙某均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谷某、耿某、于某和孙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添加剂,人体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上述被告人都能自愿认罪认罚,(其中于某系自首)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有悔改表现,考虑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近日,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4万元,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分别判处被告人谷某、耿某有期徒刑各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二人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判处被告人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800元,违法所得900元予以追缴;判处被告人孙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180元予以追缴。并且禁止5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常言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生产、销售的食品、药品中,添加使用的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将会给人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从事食品、药品生产、销售的经营者一定要依法依规合法经营,以对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好每一个关口,真正让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切莫见利忘义,赚昧心钱、黑心钱,以免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受到法律的惩处。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