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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定边县市场监管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各级决策部署,持续加大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工作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查办了一批案件,遏制了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秩序。现公开曝光三起典型案例。

  案件一

  2020年1月29日,舆情监测到消费者在新浪微博曝光“定边县济民医药有限公司济民大药房里面卖假口罩,赚黑心钱”。1月30日,我局联合公安部门展开调查,发现微博曝光内容基本属实,该企业经营的一次性口罩(医用)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二

  2020年1月30日,我局在对某药房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一次性口罩(医用)案件调查中发现,定边县贺圈镇庄文磊五金门市部未依照规定进行备案从事一次性口罩(医用)经营活动,随机对该门市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在售一次性口罩(医用)9包(每包20个,共180个),生产日期2017年5月16日,标称有效期2年(已过期)。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门市部经营一次性口罩(医用)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处以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2020年2月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定边县百姓大众药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三无“口罩”。随机派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发现,当事人确实销售过无中文标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现场查获无中文标识的一次性使用口罩56个。同时在案件进一步调查取证中,发现当事人还存在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处以罚款40886.2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