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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0年7月,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宫园学府楼盘项目时,宣称购买其商品房可获赠额外房屋面积,而实际交房时并未赠送,涉嫌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查,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宫园学府楼盘项目时,通过现场户型模型、户型图的展示、公司销售人员讲解等形式,向购房者宣称购房后可获赠额外房屋面积,收房时购房者发现与宣传内容不符,未能兑现获赠的房屋面积。

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禁止的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60万元。

案例2:

陕西昌辉堂医药有限公司蓝田县第六分店销售过期药品案

2020年2月18日,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陕西昌辉堂医药有限公司蓝田县第六分店销售过期药品。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2月11日向消费者销售的一盒快力枸橼酸莫沙必利片药品,有效期至2020年1月,所销售药品为过期药品。

陕西昌辉堂医药有限公司蓝田县第六分店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依法减轻处罚。西安市蓝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陕西博雅眼镜有限公司“最终解释权”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19年11月,陕西博雅眼镜有限公司为扩大宣传效果和达到销售其店内眼镜的目的,向入店顾客免费发放 “2019双11品牌内购会入场券”和“眼部护理服务卡”,该入场券和服务卡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本活动主办方所有”和“最终解释权归陕西博雅眼镜有限公司所有”的用语,其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陕西博雅眼镜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2020年4月,西安市市场监管局曲江新区分局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西安市高陵区麦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西安市高陵区麦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0年9月25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了假冒“屯海”牌过磷酸钙540袋进行销售。后经群众举报,被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2020年10月9日,经“屯海”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该批“屯海”牌过磷酸钙并非其公司产品,属侵犯“屯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西安市高陵区麦玲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西安市高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尚未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532袋,并对当事人处以15000元罚款。

案例5:

户县石井农机管理站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户县石井农机管理站加油站于2019年9月26日从山东捷讯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购进0号车用柴油10.98吨(折合共计12784.77升),进货价为5929.20元/吨,因受加油站附近修路交通封闭的影响,该加油站0号车用柴油优惠后的实际零售价为5.20元/升。后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中被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截止行政机关查获,当事人已销售上述0号车用柴油11914.07升,库存剩余870.7升,总货值66480.80元。

户县石井农机管理站加油站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鉴于当事人此前不知道所销售0号车用柴油为不合格油品,且能如实提供所购油品的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0年1月10日西安市鄠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没收库存剩余的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870.7升,并处罚款40000元。

案例6:

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终端电费案

2020年4月21日,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存在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的问题。经调查,该公司自2018年5月以来向15户租赁商户多收取电费共计167001.7元。属未按照政府定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行为。

西安西恩温泉奥特莱斯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未按照政府定价收取终端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能够及时向商户全部退还多收取的电费,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67001.70元。

案例7:

西安国际港务区鑫淼曼卡汽车配件经销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西安国际港务区鑫淼曼卡汽车配件经销部于2018年元旦期间,从榆林横山张三万汽车汽修部,以抵账方式获得侵犯“渤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活塞6箱(每箱8套,合计48套)用于销售,价值2000元。截至被行政机关查获,当事人尚未对外销售。

西安国际港务区鑫淼曼卡汽车配件经销部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务浐灞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西安依山客栈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收取就餐费案

2020年5月11日,“华商头条”报导“西安依山客栈无菜单,按人头收费问题”,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对该公司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按就餐人数收取顾客就餐费,在其营业场所没有收费公示表,没有相关的菜单价目表。

西安依山客栈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收取顾客就餐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西安市航天基地鑫豪商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12月,原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西安航天基地航天中路的西安市航天基地鑫豪商店,有涉嫌侵犯“西凤”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17瓶。经西凤酒厂鉴定,涉案的17瓶白酒均非该厂产品。西安市航天基地鑫豪商店共购进上述酒类17瓶尚未销售,且无法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货值合计2050元。

西安市航天基地鑫豪商店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2020年1月,原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西凤酒”17瓶,并罚款6000元。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