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蓝色QS标志被认为是质量安全的象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原食药总局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而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食品生产行业从业者为节约成本,在过渡期后仍旧生产并销售外包装带“QS”标志的食品。近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查处一起相关食品违法案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今年1月,杭州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浦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调查后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一款花生酥食品商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但生产和销售日期均在2018年10月1日以后,同时还发现该款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标准号错误。对上述违法行为,该所执法人员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规定,取消QS标志后,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不再标注“QS”标志。为了避免浪费,给予了生产者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时间,即2018年10月1日之前,食品生产者原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商品仍可以使用;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生产的食品一律不得在商品外包装上印有QS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0月1日以后,由于使用原包装、标签、标志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因此带有“QS”标志的食品不会立刻从市场上消失,而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退出市场,这期间市场上带有“QS”标志老包装的食品和标有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会同时存在。下一步,该局将继续加强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督促企业重视食品安全生产工作,避免此类行为发生。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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