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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期)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省市场监管部门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巩固2021年的民生领域成果,着力打造市场监管系统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的典型案件,现公布第三期典型案例。

一、甘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涉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5月24日,甘泉县市场监管局对甘泉县手擀粉面筋生产经营的面筋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在面筋里违法添加了山梨钾及其钾盐(添加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小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甘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延安市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保电梯案

2022年4月19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某居民小区在用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该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维保作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要求当事人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保作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延安市某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举报人来电称,延安市某教育培训中心发布虚假广告。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延安市某教育培训中心明知没有资格从事干部培训,依然通过百度引擎搜索关键字“延安干部培训 红色党性教育基地 延安市某教育培训中心”搜索到该公司网页,以达到宣传推广目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

四、冯某侠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称华某万家超市三楼优某派专柜涉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儿童手表。

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725元。

该案件的查办有效打击了奥林匹克侵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延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案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陕西省广告监管平台交办案件线索,延安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升值或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经查,当事人为推广宣传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发布“精装首付18万起,年返8%,十年托管全程无忧”等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房地产广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4273元。

六、吴起县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案

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利用快速检测手段对当事人销售的油品质量进行检查时发现数据异常,随后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硫含量等指标不符合GB 19147-2016车用柴油(0#)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284.68元;2.没收违法所得904.13元;3.没收未经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