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里的益生菌经常被和肠道健康,甚至长寿这些功效联系在一起。今天要讲述的是一位消费者针对“三元”酸奶乳酸菌违法宣传问题打赢了一场消费维权官司的事儿。
1消费者在物美超市
买了一盒“三元”酸奶
认为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向法院起诉索赔1000元
2017年9月3日,北京消费者邱某在物美超市后沙峪店处购买了“三元黄桃益菌多酸牛奶125g*8”一盒,单价为14.9元。
产品包装正侧面标注“益菌多”“肠道动起来绽放好状态”字样,包装侧面标注“嗜酸乳杆菌(肠道小管家)、双歧杆菌(肠道营养师)、嗜热链球菌(肠道美容师)、保加利亚乳杆菌(肠道环保师)”字样,并配有与之宣传效果相呼应的卡通图片。
涉案产品配料表内容为:生牛乳、黄桃果粒、白砂糖、乳酸菌(嗜热链球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双歧杆菌)、食品添加剂(明胶)。
邱某认为,该酸奶产品对乳酸菌进行了特别强调,却未在配料中标明具体含量,违反了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此,邱某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令物美超市后沙峪店退货退款,并向其赔偿1000元。
2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三元”酸奶
特别强调乳酸菌又未明示含量
且违法虚假宣传肠道保健功能
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涉案酸奶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商品配料显示乳酸菌及其具体种类,并以嗜酸乳杆菌(肠道小管家)、双歧杆菌(肠道营养师)、嗜热链球菌(肠道美容师)、保加利亚乳杆菌(肠道环保师)以及卡通图片的形式标注,可认定其对乳酸菌进行了特别强调,而涉案酸奶未在其配料中标明具体含量,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属于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其次,卫生部门对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有明确规定,其中双歧杆菌属中有6种菌种为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分别为青春双歧杆菌、动物双歧杆菌、两歧双歧杆菌、短双歧杆菌、婴儿双歧杆菌和长双歧杆菌。而涉案酸奶在配料表中标注的是双歧杆菌属而非具体菌种,无法从配料中得知其添加的是否为可用于食用的菌种,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GB19302-2010)的相关规定。
再者,涉案酸奶的包装上标有“肠道小管家”、“肠道营养师”、“肠道美容师”、“肠道环保师”的宣传语,但涉案酸奶并非保健食品,故其外包装上的宣传语属于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3点,法院认定涉案酸奶为不属于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审理认为,物美后沙峪店作为专业的超市经营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其所销售的产品应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采购和销售食品,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可以认定其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据此,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判决:物美后沙峪店退还邱某货款14.9元,邱某退还所购酸奶;物美后沙峪店支付邱辉赔偿金1000元。
3二审法院认为
涉案食品未标明乳酸菌的添加量
容易导致消费者
对乳酸菌含量形成误解
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物美后沙峪店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酸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无不当。物美后沙峪店上诉主张涉案食品丝毫不影响食品安全,标签瑕疵亦未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依据不足。
法院审理认为,物美后沙峪店销售的涉案食品未标明乳酸菌的添加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乳酸菌含量形成误解,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一审法院认定物美后沙峪店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状小调查
“三元”酸奶标签变了
2月27日,小编在电商平台发现,“三元黄桃益菌多酸牛奶”仍然在售。
但包装及标签中没有再宣传肠道保健功效,配料表中也只是标示了乳酸菌,未再强调嗜热链球菌、保加利亚乳杆菌、嗜酸乳杆菌、双歧杆菌等菌种。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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