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执法为民,铁拳出击的态势,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震慑效应的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铁拳”行动查办的第四期典型案列予以公布。
一、延安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3年6月12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举报,称延安某加油站存在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抽样送检,当事人销售的92#车用汽油氧含量、甲醇含量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92号(VIB))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722.88元,罚款564379.24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洛川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汽油案
2023年6月12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投诉举报,称洛川某加油站存在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抽样送检,当事人销售的92#车用汽油甲醇含量不符合GB 17930-2016《车用汽油》92号(VIB))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涉案92#车用汽油897.44升,没收违法所得16964.4元,罚款332116.29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黄陵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9月19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黄陵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做出罚款14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延安市宝塔区周某某摩托经销部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6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放置的5台电动自行车均未安装蓄电池,其对应产品合格证中登记的蓄电池与店内放置的蓄电池不一致。4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对已销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进行追溯,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台电动自行车装配的蓄电池为铅酸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中载明的蓄电池类型“锂电”不一致。更换电池类型的电动自行车与原申办3C认证电动自行车已不属于同一认证单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2023年3月,延安市市场监管局在广告监测平台监测中发现,陕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房地产广告未标注预(销)售许可证书号。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在销售其房地产项目时,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中未载明预(销)售许可证书号。在其对外开放的户型样板间门口户型展示牌中含有“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内容。户型展示牌中“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内容,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当事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延川县某小百货门市涉嫌向未成年销售酒水案
2023年7月14日,延川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延川县某小百货门市向其儿子销售啤酒。接到举报后,延川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4日向就读于延川县某小学五年级的12岁学生杨某销售了一瓶强爽啤酒,销售价格为15元/瓶, 货值金额11.5元,违法所得3.5元。当事人的行为满足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甘泉县某农产品收购门市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7月26日,甘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及检验报告,称当事人销售的汉中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料,经延安市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监督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甘泉县市场监管局美水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核查处置。
经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富县鄜州某饮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3年7月19日,富县市场监管局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转办线索,称富县鄜州某饮品有限公司在于2022年5月6日和2022年8月24日分两次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饮水对人体有益的相关文章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获取点击率。富县市场监管局茶坊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
经查,富县鄜州某饮品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有关饮水对人体有益的相关文章存在宣传误导消费者,获取点击率,属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误导消费者点击浏览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富县某酒家未向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案
2023年7月20日,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富县某酒家就餐结账时,商家收取26元餐具费,每套2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随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未向消费者提供免费餐具,只提供一种付费餐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十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801.6元,罚款3801.6元的行政处罚。
十、黄陵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在格式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案
2023年5月22日,黄陵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使用的《瑞城花园车位使用协议》部分条款涉嫌在格式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违法行为,遂即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并于6月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份开始对瑞城花园小区的车位使用权进行划分,和有车位需求的业主签订《瑞城花园车位使用协议》。该协议固定文本由当事人提供,格式条款由其预先拟定,其中第 4 项内容为“乙方车辆在停车位损坏或丢失的,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负责配合调查及调取监控”、第9项内容为“车辆进场后,乙方应锁好车门、窗及防盗锁,不要将贵重物及现金留在车内,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属“在格式合同中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负担”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黄陵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延安市宝塔区某火锅店(李某某)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19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专项检查时,对位于延安市宝塔区双拥大道东大上品的某火锅店(李某某)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黄陵县某火锅店在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提示标识案
2023年5月16日,黄陵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黄陵县某火锅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黄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三、房某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2年12月29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称当事人房某通过其微信账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销售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乳胶法)。经查,当事人房某销售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盒(乳胶法)时,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
当事人房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3960元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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