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省市场监管部门安排部署,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执法为民,铁拳出击的态势,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警示震慑效应的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铁拳”行动查办的第二期典型案列予以公布。
一、富县交道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的有机水溶肥料案
2023年4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富县交道某农资经销部现场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正阳民丰有机水溶肥料(20kg)外包装无生产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等标识。上述产品经检验,pH值项目不符合Q/HJHLJ-001-2020及标明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正阳民丰有机水溶肥料(20kg)255桶、处罚款27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2元的行政处罚。
二、宝塔区新城某化妆品店(李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3年3月30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在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宝塔区新城的某化妆品店(李某)正在经营的高姿复合多肽美白焕亮修护礼盒等21盒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没收21盒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延安市宝塔区杨某娜化妆品店(杨某娜)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3年3月6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开展化妆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延安市宝塔区杨某娜化妆品店(杨某娜)正在经营的2盒化妆品无中文标签。
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没收2盒违法经营的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延安市宝塔区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3年4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延安市宝塔区某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3支、可吸收性外科缝线55包超过失效期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上述失效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黄龙县某内科医师诊所使用计量器具未检定案
2023年5月26日,黄龙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黄龙县某内科医师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无创非自动测量血压计”未能提供计量检定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停止使用该设备,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延安市宝塔区赵某锋针纺织品经销店价格欺诈案
2023年3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群众匿名投诉称,延安市宝塔区赵某锋针纺织品经销店在商品促销活动中的部分商品标价签标示的原价与现价差价极大,涉嫌价格欺诈,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查,延安市宝塔区某针纺织品经销店开展商品促销活动中销售的五种家纺商品的标价牌印有“原价、现价”字样,该五种家纺商品在促销活动开始前均无原价销售记录,涉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延安市宝塔区某水产海鲜店(陈某刚)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3月14日,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延安市宝塔区某水产海鲜店(陈某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的电子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的特性,能通过输入特定按键改变计量数值,且现场检查时正处于作弊状态。经延安市质量技术检测研究院检定,该电子秤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吴起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4月7日,吴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起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杏树沟门小区在用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小区8部在用电梯,未按相关要求定期检验。
执法人员依法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8部电梯,同时要求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延安市宝塔区2家卫浴经销门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坐便器
2023年3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天宝家天下建材城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宝塔区尹家沟某卫浴经销处(张某龙)、宝塔区某卫浴门市(石某飞)2家卫浴经销门店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所售坐便器的水效标识,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坐便器。
当事人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水效标识的坐便器的行为,违反了《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分别给予罚没款17120元和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延安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以假充真的产品案
2023年3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延安某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套“防火服五件套”中的“长宁02式作训服”以作训服冒充防火服。随后,当事人召回已销售的“防火服五件套”2套。执法人员对上述6套“防火服五件套”产品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违法产品、罚款5880元的行政处罚。
十一、洛川某十三眼蜂窝煤场经营不合格“民用散煤”、“民用型煤”案
2023年2月17日,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2份,分别标明洛川某十三眼蜂窝煤场销售的“民用散煤”全硫(St,d)项目不符合GB 34169-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散煤》烟煤2号的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民用型煤”挥发分(Vd)、氟含量(Fd)项目不符合GB 34170-2017《商品煤质量 民用型煤》蜂窝煤2号技术要求 ,依据《陕西省煤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
洛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民用散煤”、“民用型煤”行为,并给予违法销售产品货值一倍的行政处罚,罚款15437.50元。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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