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9批次食品合格的通告
(2022年第4期)
近期,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共1类食品9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检验和判定依据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标准(详见附件 1)。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2.食品监督抽检合格产品信息
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
一、食品农产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及文件要求。
(二)抽检项目
食品农产品抽检项目包括亚硫酸盐(以SO₂计)、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铅(以Pb计)、亚硫酸盐(以SO₂计)、甲硝唑、氯霉素、氟虫腈、多菌灵、甲拌磷、腈苯唑、吡虫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KOH)、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₁、腐霉利、毒死蜱、啶虫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
附件2
合格产品信息
本次抽检的食品主要包括食品农产品。
食品农产品抽检依据是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亚硫酸盐(以SO₂计)、6-苄基腺嘌呤(6-BA)、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铅(以Pb计)、亚硫酸盐(以SO₂计)、甲硝唑、氯霉素、氟虫腈、多菌灵、甲拌磷、腈苯唑、吡虫啉、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酸价(以脂肪计)(KOH)、镉(以Cd计)、黄曲霉毒素B₁、腐霉利、毒死蜱、啶虫脒、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氧乐果,共抽检9批次产品,合格9批次。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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