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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监督抽检中,涉及我省6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公园南路分公司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毒死蜱、甲拌磷。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10月17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1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2018年11月21日该超市发出召回公告,由于该产品属于零售,且销售时间较长,未有召回产品。

  (三)处罚情况

  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给予该单位免于行政处罚,并通报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执法人员督促企业加大食品采购管理,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

  二、冬瑞海鲜店经营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10月18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10公斤,货值40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因该产品为鲜活农产品,因销售时间长,未有召回产品。

  (三)处罚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食品销售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西安市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1月19日向产品供货商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发出了《案件线索告知函》。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该店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

  三、西安市新城区张文社蔬菜配送部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腐霉利。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10月18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5公斤,货值2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因该产品为鲜活农产品,因销售时间长,未有召回产品。

  (三)处罚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食品销售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西安市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3月11日向产品供货商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发出了《案件线索告知函》。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该店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

  四、西安显申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腐霉利。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10月18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5公斤,货值12.5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剩余。因该产品为鲜活农产品,因销售时间长,未有召回产品。

  (三)处罚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由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不合格食品销售数量较少,未造成严重后果。西安市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对其免于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3月11日向产品供货商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发出了《案件线索告知函》。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该店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

  五、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南关正街分公司经营的正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10月17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5公斤,货值金额458元。已全部销售完毕,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处罚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8元。并于2018年12月21日向产品供货商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发出了《案件线索告知函》。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该店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

  六、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雁塔路分公司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项目:地西泮。经营(抽检)日期:2018年10月16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共购进不合格批次产品2.6公斤,货值金额42元,销售2.15公斤,库存(未销售)0.45公斤。由于销售时间过长,未能召回不合格产品。

  (三)处罚情况

  该单位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法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8.07元。并于2018年12月21日向产品供货商所在地食药监管部门发出了《案件线索告知函》。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未在经营环节排查出原因,该店进一步完善了进货查验等制度。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