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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情防控工作部署,渭南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迅速出击,加强对全市各级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市场监管的力度,密切关注粮油菜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情况,从严从快查办一批防控物品质量、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违法案,有力维护了全市市场防控物品质量安全和价格秩序。

  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照上级要求,市局迅速成立专班,及时分解任务,核实具体责任,切实落实联防联控责任。渭南局积极与市级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形成监管统一合力,多方位、多领域、层层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形成防控期间全市市场监管和稳定价格监管新格局。

  二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1月23日,市局下发了《关于开展医用口罩、药品等商品专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疫情防治相关商品价格提醒告诫书》等文件,要求各全市经营户规范行为,诚信经营,不囤积居奇、哄抬物价。

   三是开展行政提醒约谈。1月28日,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全市各级市场监督局,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开展了辖区各类超市、食品经营单位、药械零售企业进行了行政提醒约谈,要求全市各经营户公开向社会承诺,自觉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及质量安全,并接受群众监督。

   四是加强联动互通机制。新冠肺炎发生以来,渭南市局积极与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和经侦支队联系沟通,对市场监督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案件进行科学研判,建立完善处置机制和联合打击惩戒机制。截止目前,经与公安部门科学研判,成功查获假劣医用口罩2起案件,成功取缔传销窝点三个。已追回一次性口罩3万个、3M口罩2000个,抓获嫌疑人4人,涉案价值55万余元人民币。

  五是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新冠肺炎发生以来,渭南市共受理各类投诉举报459起,其中价格类302起,产品质量类5起。对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快查快处。截止目前,共查处各种违法案件12起,对涉及哄抬物价、虚假宣传等三起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曝光。

  曝光近期查办的四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1月29日,某药品零售企业反映,购入一批口罩怀疑有质量问题。渭南市局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安排,要求立即会同市公安局环食药支队联合检查,迅速出击,尽快查清货品来源、生产源头和销售下线,以免对群众造成损失。检查组现场对标示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口罩8670个、3M900口罩781个,共计9451个口罩进行暂扣。

  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询问,联合检查组结合案情实际,立即召开了案件研判会议,鉴于目前特殊时期,此案渭南仅为收货方,发货方为西安市两个区县,为了尽快确保特殊时期全省防控物资质量安全,29日当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条之规定,将此案移交至西安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核查。同时立即联系厂家对货品质量进行鉴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3M公司委托上海永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分别出具了一次性口罩和3M牌口罩的假货鉴定。

  据西安市局31日反馈:目前此案已追回一次性口罩3万个、3M口罩2000个,抓获嫌疑人2人,涉案价值45万余元人民币。此案通过科学研判、两市四部门协作办案,严防假劣防控物资在非常时期流入我市,确保了全市防控物资质量安全。

  典型案例二:

  1月27日,渭南市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罕井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一水果店门前赫然竖立着一块写有“CCTV通告,草莓可以有效预防新型冠状肺炎”的广告牌。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店当时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广告牌周围摆放着不少筐装草莓,27日早晨,当事人王某为提高销量,将网络上随意看到的一句话当成广告语,以此为噱头博群众眼球。草莓属于水果,有其特殊的营养价值,但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打着CCTV 的名号,宣称能预防新型冠状肺炎,就是典型的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之规定,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7日当天对其立案调查。

  1月29日,渭南市蒲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王某开具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经营的水果店宣称草莓可以有效预防新型冠状肺炎,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根据群众举报,渭南市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1月29日对辖区内某药品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店将原售价为12元/包(两个装)的3M9001口罩按20元/个的价格销售,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渭南市澄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根据有关线索,渭南市富平县市场局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执法人员在办理关于一起朱某销售“三无”口罩的案件中,经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朱某分别从西安市新城区、灞桥区以及宝鸡市眉县通过微信购进了一批来源不明、无厂名厂址的口罩进行销售,富平县局按照有关程序已立案进行了调查。鉴于案情的特殊性,此案渭南仅为收货方,发货方分别为西安市和宝鸡市。为了进一步确保全省特殊时期防控物资质量安全有效,鉴于此案发货方不属于我市监管范围,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将此案有关线索移交省药品监督局。此案正在办理之中。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