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局):
为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强化和规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总局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各地遵照总局指导意见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报请省政府同意,对陕西省疫情防控期间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与群众日常生活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认定提出指导意见,销售同品种商品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
(一)超过2020年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二)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0年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进销差价率超过35%对外销售的。
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Ι级应急响应结束之日起,本指导意见即停止执行。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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