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备受关注的保健食品、临期食品的安全监管及农村集体聚餐等作出具体规定。
该条例指出,随着人民对自身健康追求的不断提高,保健食品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但是部分商家虚假标注功能、违法发布广告等情况较为突出。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遏制和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条例对从事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除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还要求查验并核对所经营特殊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证明文件载明的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的一致性,不一致的不得销售;不得销售依法应当注册而未注册的特殊食品,不得销售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或者备案号的特殊食品。此外,在销售场所设立专柜或者专区,设置提示牌,并根据食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贮藏方法存放。为保护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以会议或者讲座等任何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禁止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现场销售保健食品。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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