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及省市县关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再次重申冷链食品经营“八不”准则,并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停业整顿、公开曝光,并纳入诚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凡拒不执行防控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严厉打击。
1、不提前履行报备手续、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
2、不配合集中监管,购进冷链食品不进入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不接受集中检测消毒的;
3、不使用“陕冷链”系统的;
4、不履行索证索票程序,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购销凭证、及相关检验检测检疫证明的;
5、不分区贮存、不实行专柜销售、不实行专人销售(经营)的;
6、不亮码销售的(追溯二维码);
7、未履行报备程序,私自购进、储存、经营、使用无“冷链三证”的冷链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货物清单》《集中监管专仓出仓证明》);
8、不执行防控措施的其他行为。
提醒广大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监督,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和健康负责。
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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