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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精神,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自即日起到11月底完成,为期半年时间,整治工作主要任务是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生产从原料辅料购进、生产过程控制到成品出厂,从经营销售到广告宣传,从实体销售到网上售卖的全链条综合治理,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关键控制点、风险点及薄弱环节管控,确保为公众提供安全的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

  此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对象是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传单、会销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此次专项整治突出四个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依法进行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及误导消费者行为。

  为全面掌握我省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现状,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市场监管局就加强监管执法、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稽查执法、联合惩戒等问题从企业自查和监督检查抽检两个层面提出8条具体整治措施。从企业自查提出5个方面具体措施要求:生产许可情况。是否存在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或者冒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行为。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添加剂的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标签标识情况。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误导消费者称其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从监督检查抽检角度,提出3条具体落实措施: 加强监督检查。省市监管部门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飞行检查,推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严查市场上将其他固体饮料、特殊膳食和调制乳粉等普通食品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进行销售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加强抽检监测。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曝光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

  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相关处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生〔2020〕5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

  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特殊形态或包装形式的食品生产从原料辅料购进、生产过程控制到成品出厂,从经营销售到广告宣传,从实体销售到网上售卖的全链条综合治理,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关键控制点、风险点及薄弱环节管控,确保为公众提供安全的固体饮料、压片糖果、代用茶等食品。

  二、整治重点

  (一)整治对象

  1. 企业名称中含有“生物”“科技”“医药”“营养”等字样的,获证类别为饮料、糖果、果冻、代用茶、茶制品、其他酒、蜜饯、水果制品、水产制品和其他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及委托生产者。

  2. 母婴店、医院及其附近的食品销售单位、相关食品生产者直销网点、线上销售渠道、传单、会销以及面向老年、病弱群体的“保健”类店铺等食品经营者。

  (二)整治的违法违规行为

  1.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未依法进行注册、备案的特殊食品。

  2. 生产经营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非食用物质、药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3. 食品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利用包括广告、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4. 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话营销、直销等方式违法营销食品,将普通食品与特殊食品进行混放销售、以普通食品冒充特殊食品销售等违规销售及误导消费者行为。

  三、整治措施

  (一)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导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开展自查,重点是:

  1. 生产许可情况。是否持续保持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是否存在以固体饮料等许可类别超范围或者冒充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等行为。

  2. 过程控制情况。是否采购使用无合格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及操作规程,是否无产品标准受托生产食品,受托生产是否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并做好记录。

  3. 非法添加情况。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明确、标识清楚,添加剂的管理使用是否合法合规,生产过程中是否按照产品配方进行投料,原料领用、投料等记录是否齐全,是否违法添加药品、非食用物质、仅限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等。

  4. 标签标识情况。产品名称是否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是否使用药品名称命名食品,营养信息是否真实客观,是否执行相应食品安全标准或标注适用婴幼儿等特殊人群,是否标注或暗示、误导消费者称其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及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

  5. 宣传和销售情况。是否如实记录进货查验等信息,是否购进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以及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并与特殊食品混放销售,是否在销售中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专家推介、虚假广告等形式向婴幼儿、儿童、老年等特殊人群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未经许可或在许可登记的经营场所外,利用网络、会议、电话等营销方式违法销售。

  (二)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 加强监督检查。省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飞行检查,推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许可工作,对整治对象进行全面梳理,掌握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使用、适用人群、包装或食用形式、委托生产等情况。要严查市场上将“倍氨敏”固体饮料(生产企业:湖南唯乐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进行销售的虚假宣传行为。严查市场上将其他固体饮料、特殊膳食和调制乳粉等普通食品冒充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进行销售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发现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核查,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要严查母婴店、商超等特医、婴配食品经营主体,严格落实我省“一一二三”特殊食品销售监管模式(即:一证一专二责三制度)。加强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和食品经营过程管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严防严控婴幼儿配方乳粉安全风险。要严查市场上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保健食品标签是否标注产品注册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凡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的,要立即下架,依法查处。

  2. 加强抽检监测。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有委托生产、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及保健功能声称或“纤体”“瘦身”等类似宣传用语、有适宜人群或定量食用的食品,加大抽检监测力度。重点检验与宣传用语相关的物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3. 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处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和曝光力度,落实违法行为“处罚到人”;对涉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0年7月31日前,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自查,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风险。

  (二)第二阶段: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0年11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整治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开展专项整治,细化工作,夯实责任,抓好落实。要迅速排查摸清本地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分布、生产、销售以及添加剂使用、广告宣传等现状,全面掌握质量安全现状,提高整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坚持打建结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既要久久为功,还要固本强基、建立长效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既要充分运用联合惩戒机制,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发现一起重处一起,又要完善制度措施,促进企业依法生产、诚信经营、优胜劣汰。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坚持开门搞整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强化社会共治,形成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高压震慑态势。

  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将专项整治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度建设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以及统计表(见附件)的电子版、纸质版,于2020年12月5日前报送省局食品生产处。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