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省药监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假劣药品认定程序》(以下简称《认定程序》),建立假劣药品认定机构,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行刑衔接机制。
根据《认定程序》,省药监局成立全省假劣药品认定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省药监局假劣药品的认定工作,建立稽查、法规等业务骨干、相关专家的稽查专家库,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开展认定工作并指导各市(区)假劣药品认定工作。各市(区)应参照省局模式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认定程序》明确
在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药品安全事件及国家药监局交办、主要领导批示等出现疑似假劣药品的情形,或对假药、劣药存在争议的,由省级认定办公室出具认定意见;
司法机关委托认定的实施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中对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难以确定的,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对于能够根据现场查获的原料、包装,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的,由市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各级药监部门在辖区内实施监管工作时发现符合假药、劣药定义的药品,由各级药监部门自行组织认定。
《认定程序》还明确
出具书面假劣药品认定意见需报送相关纸质材料,主要包括:
报送材料目录、假劣药品认定委托书、案情摘要、需认定的样品、需检验产品的检验项目要求等;包装、标签、说明书为外文的,必须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样品包装、标签、说明书译文等。
各级认定办公室收到各委托单位认定申请后,对无需检验报告的认定情形,自收到委托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需要检验报告的认定情形,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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