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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切实保障全省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近日,山西省再次发出通知,规范生猪及生猪产品调运活动,保障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

  通知明确,疫区所在县内的生猪养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在本省范围内与屠宰企业实施出栏肥猪“点对点”调运。其中,养殖企业应符合:拟调出生猪的养殖场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配备专职兽医人员;过去3年内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在部、省两级重大动物疫病抗体监测中,未出现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情形;县域内无屠宰企业或现有屠宰企业产能不足;开展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阴性;与屠宰企业签订专项供应生产合同等条件。

  屠宰企业应符合: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拟调入生猪的屠宰厂(场)2017年实际屠宰生猪15万头以上;过去3年在相关部门无产品质量方面的不良记录,在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能够按照生猪来源场户分批屠宰生猪等条件。

  同时,依据通知规定调运的种猪、商品仔猪以及实施“点对点”调运的出栏肥猪,需按照程序检疫,包括出栏前15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要求实施抽检。

  对于调运交通工具,通知要求,“点对点”调运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规定,并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半年以上。生猪运输车辆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

  目前,山西省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正在按照“疏堵结合”的原则,落实通知要求,推动生猪及生猪产品规范有序调运,提高稳定生猪生产和肉品供应保障能力。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