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韩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规范中秋国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韩城市民生商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营造良好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在销售月饼、高端烟酒茶、蟹卡蟹券预付卡等节日特色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构原价、虚假降价、模糊标价等价格欺诈。严禁哄抬价格、价格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
四、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规范和引导,加强对价格促销方案的事前审查力度。客运、高速救援等交通运输领域及服务区等封闭区域商品及服务价格要做好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工作,严禁不执行政府定价、实施价外收费等违法行为。
五、各景点景区、宾馆酒店等旅游相关商品和服务收费要落实自身价格承诺,严格执行国家票价政策,落实优惠、减免措施,属于自愿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购买。严禁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落实优惠政策等违法行为。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行为,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均处以罚款。
自本提醒告诫函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开展自查整改。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经营者,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2023年9月7日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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